(2013)内城民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温跃锋诉苏予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跃锋,苏予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城民初字第272号原告温跃锋,男,1981年12月2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战强,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予,女,1966年2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温跃锋诉被告苏予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温跃锋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跃锋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跃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邵希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温雷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