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121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来玉竹与隗合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玉竹,隗合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2136号原告来玉竹,女,1965年9月13日出生。被告隗合玉,男,1979年4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来玉竹诉被告隗合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来玉竹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隗合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来玉竹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安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