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房民初字第121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来玉竹与隗合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玉竹,隗合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2136号原告来玉竹,女,1965年9月13日出生。被告隗合玉,男,1979年4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来玉竹诉被告隗合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来玉竹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隗合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来玉竹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安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