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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珲民二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黄玉花与珲春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玉花,珲春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珲民二初字第471号原告黄玉花,女,朝鲜族,现住珲春市。委托代理人李光燮,男,朝鲜族,现住珲春市。被告珲春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住所地珲春市。法定代表人白云升,珲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胡庆宇,珲春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副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晨,珲春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科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玉花诉被告珲春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玉花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玉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其它诉讼费100元合计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立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