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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诉保字第0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南陵顺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黄秋兰、卫梦洁等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陵顺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黄秋兰,卫梦洁,卫思嘉,卫荣生,汪年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诉保字第00036-1号申请人南陵顺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施兵,公司负责人。被申请人黄秋兰。被申请人卫梦洁。被申请人卫思嘉。被申请人卫荣生。被申请人汪年春。申请人南陵顺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黄秋兰、卫梦洁、卫思嘉、卫荣生、汪年春发生追偿权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或定远县人民法院应取得的赔偿款2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胡桃艳所有的位于南陵县籍山镇大坂城B区2幢2单元201室房屋一套(房地权证南陵县字第200507**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南陵顺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对被申请人黄秋兰、卫梦洁、卫思嘉、卫荣生、汪年春的因卫国林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款20万元(目前该款在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金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丽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