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佛法民二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廖志君、杨金莲等与郑中月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志君,杨金莲,郑中月,黄昌对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佛法民二初字第26号原告廖志君,男,197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原告杨金莲(廖志君之妻),女,198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委托代理人陈柳煊,女,汉族,1947年9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廖锐成,男,汉族,1942年8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郑中月,女,195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被告黄昌对,男,195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志君、杨金莲诉被告郑中月、黄昌对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志君、杨金莲因与被告及案外人周迅聪、郑小英庭外和解,于2013年11月2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志君、杨金莲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志君、杨金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廖志君、杨金莲承担。审 判 长 蓝森明审 判 员 黄小毅人民陪审员 陈灿开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邹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