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邹执二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李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岩,刘文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邹执二字第313号申请执行人李岩。被执行人刘文广。申请执行人李岩与被执行人刘文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邹民初字第7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文广已经按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自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邹民初字第7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明审判员 宋守亮审判员 成东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