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一初字第39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20-11-03
案件名称
尚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尚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3967号原告尚某,女,1969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冷京寿,平度向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某,男,1964年4月11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案由:离婚纠纷原告尚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崔某于2009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且原被告经常为琐事吵闹,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2年原告曾经起诉离婚,一审判决准予离婚,一审判决后被告提起上诉,在二审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和好。但其后原告与被告至今没有共同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因此,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平均承担。被告崔某辩称,同意调解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尚某与被告崔某自愿离婚;二、原、被告双方对财产无争执。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60元,共计85元,由原告尚某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纪玉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毛善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