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武民初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葛良文与芜湖成绪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铁路修建、管理和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良文,芜湖成绪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民初字第857号原告:葛良文。被告:芜湖成绪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成绪。本院在审理原告葛良文与被告芜湖成绪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铁路修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东宝置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良文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良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葛良文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沈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廖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