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九法民初字第099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重庆润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唐忠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润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忠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九法民初字第09961号原告重庆润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郊支路76号。法定代表人徐刚,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小洋。委托代理人魏小辉。被告唐忠玉。委托代理人夏维淑。本院于2013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润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忠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润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润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润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润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邱 玲人民陪审员 彭 芳人民陪审员 秦绪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颖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