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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汨刑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0-19

案件名称

周某甲赌博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汨刑初字第24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甲,男,1974年8月1日出生。2013年9月12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以湘汨检刑诉(2013)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甲犯赌博罪,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了检察员严文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电话接单、直接交易的方式,接受买码人员周某乙、杨某某、霍某某的地下“六合彩”买码投注后转报给广东的上线,共计收受投注款51000元。被告人周某甲从中赚取12%的水钱。2013年9月12日,被告人周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某乙、杨某某、霍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被告人周某甲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等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收受他人地下“六合彩”投注的方式进行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甲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地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某甲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周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员  吴志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龙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