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47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刘爱珍与湖北省社会科学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珍,湖北省社会科学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4703号原告:刘爱珍。委托代理人:熊群云,湖北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杰,湖北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省社会科学院,住所地:武汉市东湖路367号。法定代表人:宋亚平,院长。委托代理人:何自飞。委托代理人:张冶钢,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爱珍与被告湖北省社会科学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爱珍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北省社会科学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爱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爱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9元,减半收取64.5元由原告刘爱珍负担。审判员 郑继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