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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龙小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龙游支行与龙游康丽龙饰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龙游支行,龙游康丽龙饰品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小保字第4号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龙游支行。诉讼代表人许芬。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宣宇。被申请人龙游康丽龙饰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祁康朋。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龙游支行因与被申请人龙游康丽龙饰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坐落于浙江龙游工业园区龙山大道的房地产予以保全,申请保全价值698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龙游康丽龙饰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浙江龙游工业园区龙山大道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龙房权证模环乡字第5-180268、5-1802**号)、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龙游国用(2010)第101-161号),保全价值698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高 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姜稼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