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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芜民一初字第0165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刘俊飞与南阳建工集团、芜湖勤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飞,南阳建工集团,芜湖勤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民一初字第01650-1号原告:刘俊飞,男,197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告:南阳建工集团。法定代表人:鞠兰,董事长。被告:芜湖勤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庆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飞诉被告南阳建工集团、芜湖勤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芜湖勤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俊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芜湖勤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万元,若不足额,随进随冻,直至额满为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玉道审 判 员  黄诗祥人民陪审员  凌秀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华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