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槐民初字第23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王秀与孙金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槐民初字第2327号原告王某,女,198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华润山东医药有限公司职员,住济南市槐荫区。委托代理人周舰,山东国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某,男,1983年9月9日出生,汉族,济南圣迪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部经理,住济南市槐荫区。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代蕙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委托代理人周舰,被告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9月21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少了解草率结婚,婚后两人经常吵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两人婚后没有共同生活在一起,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也无夫妻共同财产。2012年12月17日原告曾向济南市槐荫区法院起诉离婚,2013年1月28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也未与原告联系沟通,原告也未与被告见面。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孙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有夫妻之名也有夫妻之实,我没有违反婚姻法规定之处。婚后我按原告要求装修房子,花了5万多元,是共同债务。我多次给原告一家送礼,对感情投入真心实意,上次判决不准离婚后我给原告发短信、打电话,还去她家里找她,我一直想和原告协商处理,我觉得我们的婚姻达不到离婚条件。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某经双方父母介绍于2012年7月相识,2012年9月21日登记结婚,双方尚未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矛盾。2012年12月17日原告曾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于2013年1月28日做出(2012)槐民初字第21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后原被告关系并无进展,现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王某提供的结婚证、户籍证明信、(2012)槐民初字第2164号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为证。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原、被告经双方父母介绍相识后较短时间即登记结婚,并未同居生活,婚后不到三个月原告王某即第一次起诉要求与被告孙某某离婚,可见双方之间感情基础薄弱,且尚未经共同生活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在本院第一次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后,双方关系并无改善,现原告坚持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再次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离婚,双方难以共同生活,对原告王某的离婚请求,应予准许。被告孙某某辩称双方因房屋装修存在共同债务,原告王某不予认可,孙某某未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可待证据充分后另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75元,被告孙某某负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代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