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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新民初字第035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景荣诉被告刘印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景荣,刘印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03584号原告李景荣,女,194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被告刘印东,男,194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原告李景荣诉被告刘印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刘印东的准确地址,视为其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景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翠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季春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