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新民初字第035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景荣诉被告刘印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景荣,刘印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03584号原告李景荣,女,194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被告刘印东,男,194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原告李景荣诉被告刘印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刘印东的准确地址,视为其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景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翠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季春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