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罗民一初字第30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顾志乾、顾瑞毡与吕宏宾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志乾,顾瑞毡,吕宏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罗民一初字第3090号原告顾志乾。原告顾瑞毡。被告吕宏宾。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志乾、顾瑞毡与被告吕宏宾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志乾、顾瑞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20元,共计370元,由原告顾志乾、顾瑞毡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段欣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