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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罗民一初字第30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顾志乾、顾瑞毡与吕宏宾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志乾,顾瑞毡,吕宏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罗民一初字第3090号原告顾志乾。原告顾瑞毡。被告吕宏宾。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志乾、顾瑞毡与被告吕宏宾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志乾、顾瑞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20元,共计370元,由原告顾志乾、顾瑞毡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段欣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