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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执恢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穆小霞与王百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小霞,王百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恢字第00158号申请执行人穆小霞,女,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百堂,男,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穆小霞与被执行人王百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穆小霞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宫初字第154号民事调解,于2011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3687.3元。执行中,本院已将该案款执行回,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未民宫初字第154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张春宁执行员  龚四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窦婵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