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商终字第13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胡桂贞与徐赐勇、浙江长青航空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赐勇,胡桂贞,浙江长青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徐笑青,徐赐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13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赐勇。委托代理人:成智慧。委托代理人:李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桂贞。委托代理人:金志伟。原审被告:浙江长青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赐锦。原审被告:徐笑青。原审被告:徐赐锦。上诉人徐赐勇为与被上诉人胡桂贞、原审被告浙江长青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徐笑青、徐赐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13)金武商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赐勇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徐赐勇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赐勇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8856元,减半收取44428元,由上诉人徐赐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 梅审 判 员 吴志坚审 判 员 李建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施秀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