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常民终字第13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李存良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张海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李存良,张海洋,徐明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常民终字第13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亭镇东亭南路8号。负责人盛向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宁,男,1966年4月20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存良。委托代理人黄强,江苏红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海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明锋。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存良、张海洋、徐明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不服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1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于2013年11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1238元,减半收取619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丁飞审判员 奚旭审判员 张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