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106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北京建鑫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安清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建鑫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清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0670号原告北京建鑫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苏庄镇。法定代表人司海燕,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文琦,男,1947年11月15日出生。被告安清洁,女,4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建鑫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清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建鑫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清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建鑫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余淑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霍云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