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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中执复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岳阳中天石化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阳中天石化有限公司,肖绍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中执复字第21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岳阳中天石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涛,男,岳阳中天石化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邓曙明,男,岳阳中天石化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申请执行人肖绍炎,男,196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申请复议人岳阳中天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不服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2012)云执字第8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认为,该院(2011)云民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第六条系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成就时,硫酸项目相关资产归属中天公司,所附条件不成就时,则归属肖绍炎。不管条件成就与否,均与第三人无关。因中天公司未履行相关义务,硫酸项目相关资产应属肖绍炎所有。肖绍炎主动放弃对硫酸项目相关资产的所有权,是对自己的民事权利行使处分权,该行为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而无需征得他人同意。肖绍炎放弃硫酸项目的产权后,硫酸项目相关资产自然归属中天公司,至此,该资产已无任何争议。中天公司在肖绍炎行使处分权的过程中属纯获利益一方,其权益未受到任何侵害,该院依法处置该资产,并未违反法定程序。三权公司严格按本院书面委托范围出具《补充评估报告》,未超出委托范围,中天公司认为《补充评估报告》价格虚高没有提供事实和法律根据。即使该《补充评估报告》评估价格虚高成立,中天公司作为资产所有人亦属纯获利益一方,其权益未受到任何侵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司法拍卖、变卖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施行日期在2013年4月1日,本院对该案委托评估日期在2012年9月18日,委托拍卖日期为2012年11月19日。该院根据当时的规定在选定拍卖机构前未制作亦未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移交《选择司法拍卖机构申报表》并无不妥。当时拍卖程序并无采用网络竞价的规定,截止日前,岳阳地区并未开通网络竞价的平台,本案拍卖未采用网络竞价方式未违反法定程序。该院为保障拍卖程序顺利进行,并给拍卖参加人预留了充足的路途时间后,临时改变拍卖地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异议人中天公司在听证审查时列举的九项证据,均不能证明其异议主张的成立。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岳阳中天石化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复议人称,1、云溪法院违法确认权属不确定资产,执行程序违法;2、云溪法院采信虚假的《评估补充报告》,超出委托范围,评估价格虚高,执行程序违法;3、云溪法院拍卖程序不合法,理由有三,其一是未依法向市中院递交《选择司法机构申报表》,其二未依法采取网络竞价方式;其三是临时改变拍卖地点,损害了异议人的利益。请求撤销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2012)云执字第85号执行裁定。本院查明,云溪区人民法院(2011)云民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第一条确认,肖绍炎的投资总额为2060万元。第二条约定中天公司与肖绍炎最迟于2012年7月30日前签订新的合作合同。第六条约定双方任一方不能履行本协议第二条,或中天公司未履行本协议第三条至第五条的任意一条,则由中天公司在该条款所限履行之日后十天内支付肖绍炎的全部投资款和损失等共计人民币3300万元,逾期支付,中天公司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支付违约金。中天公司付清以上款项前,肖绍炎投资的全部产权归属肖绍炎,付清后,肖绍炎投资的全部产权归属中天公司所有。若中天公司不能及时付清以上款项,肖绍炎有权立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通过拍卖中天公司所有的土地、房产和相关设施等措施以实现债权。因中天公司既未按调解协议第二、三、四条履行,亦未按调解协议第六条履行付款义务,肖绍炎于2012年8月l0日向云溪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2年9月日,肖绍炎书面承诺:按调解书第六条约定,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中天公司3300万元款项及逾期付款利息,不主张在中天公司所属土地上全部投资的产权。申请法院将全部投资资产纳入中天公司的财产与其土地和其它财产一并拍卖实现债权。云溪区人民法院通过随机方式确定岳阳正阳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阳公司”)、岳阳三权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权公司”)作为本案评估机构。2012年9月8日,云溪区人民法院书面委托正阳公司对中天公司所属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值进行评估。云溪区人民法院同时书面委托三权公司对中天公司的机械设备、原材料及在建工程、硫酸项目的机械设备、原材料等进行评估。正阳公司、三权公司均在2012年10月10日出具《土地评估报告》、《资产价格评估报告》,三权公司另于2012年12月28日针对硫酸项目的机械设备、原材料等出具《关于岳阳中天石化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价格评估补充报告》(以下简称《补充评估报告》)。该《补充评估报告》评估硫酸项目及机械设备、原材料等价值为人民币20612020元,中天公司对该《补充评估报告》提出异议,认为该评估报告评估的标的并不是该公司所有,超出委托范围,评估市值与客观事实不符。三权公司于2013年3月22日对中天公司的异议出具了书面回复函进行了答复。云溪区人民法院2013年3月20日以(2012)云执保字第52-3号通知回复中天公司,驳回了其异议。2012年11月19日,云溪区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湖南金格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湖南诚环拍卖有限公司拍卖上述评估报告所涉资产。2013年5月30日,云溪区人民法院通知中天公司于2013年7月5日上午9时30分到湖南金格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厅参加第三次拍卖。2013年7月5日早上,因考虑湖南金格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场所条件有限,为保证拍卖程序的顺利举行,云溪区人民法院临时决定变换拍卖地点为云溪宾馆会议室,并于早上8时10分通知中天公司9时30分到云溪宾馆参加拍卖。本次拍卖,竞买人湖南城陵矶临港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3552万元价格竞得本案拍卖标的物。复议申请人在听证审查时,列举如下证据:1、(2011)云民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2、(2011)云民初字第41号案件庭审笔录;3、2010年投资明细表;4、已建工程现值计算;5、证据申请书和报告;6、(2012)云法司鉴字第12-1号委托协议书;7、岳三权评(补)字(2012)11号评估补充报告;8、岳三权函字(2013)001号复函和(2012)云执保字第52-3号通知;9、(2012)云执保字第52-7号通知。本院认为,在(2011)云民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中天公司没有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肖绍炎申请执行是行使债权救济权的表现。且其2012年9月1日的承诺书也明确承诺不再主张投资资产的所有权,故本案执行不涉及申请复议人中天公司提出的执行标的物存在权属争议的问题。基于本案为执行债权请求权的案件,三权公司对于涉及与中天公司有关的资产进行评估符合维护各方权益最大化的客观事实,作为被执行人的中天公司对于三权公司作出的《评估补充报告》有异议并提出异议,三权公司已对异议出具了回复函答复;云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云执保字第52-3号通知,驳回了中天公司的异议。关于申请复议人中天公司提出执行法院在拍卖程序中应当适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司法拍卖、变卖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的规定采用网络竞价的方式进行拍卖的问题。该通知的施行日期在2013年4月1日,云溪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委托评估日期在2012年9月18日,委托拍卖日期为2012年11月19日。云溪区人民法院根据省高院通知之前的规定组织拍卖活动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且岳阳地区至今也未开通网络竞价的拍卖平台。云溪区人民法院从安全、有序的角度考虑临时改变拍卖地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且给拍卖参加人预留了充足的时间赶往新的拍卖参与地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综上所述,云溪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的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复议人岳阳中天石化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旭 升审判员 曹  波审判员 欧阳迪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