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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中法立民终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东莞市巴巴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张泽林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市巴巴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泽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中法立民终字第8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巴巴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李屋村金湖路一街***号。法定代表人:罗小珍,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邓云龙,广东沃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巫丽萍,广东沃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泽林,男,汉族,1970年3月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海华,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东莞市巴巴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3)东三法民二初字第162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东莞市巴巴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是东莞市桥头镇的大企业,案件审理对东莞市桥头镇的商业活动产生重大影响,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无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本案标的为172964元,不属于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东莞市巴巴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莞市桥头镇,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新春审 判 员  李远伦代理审判员  王九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