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刑初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贺六学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判决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六学
案由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宜刑初字第00044号公诉机关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贺六学,男,197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2006年4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08年5月13日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2009年11月17日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于2011年3月3日期满。2011年3月27日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宜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在逃于2012年6月19日被宜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3年7月15日被甘肃省环县公安局抓获,同年7月18日被宜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川县看守所。宜川县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刑诉(201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六学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袁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六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27日凌晨,被告人贺六学骑摩托车载着赵某某(已判刑)窜至赵某某白天踩好点的宜川县郭俭村半山腰的联通通讯基站,贺六学负责照人,赵某某用撬杠撬开联通基站防盗门,二人进入基站用携带的工具剪断正在使用中的电缆铜钱,电瓶连接线,装入事先准备好的编织袋中;随后二人又窜至旁边的移动通讯基站,赵某某又用撬杠撬开移动基站防盗门,二人进入基站后,用携带的工具剪断正在使用中的电瓶连接线和电缆铜线,致使两处基站停止工作。当二人带着所盗物品准备离开时,被接到市移动公司通报异常情况后赶来查看现场的宜川县移动公司工作人员发现,二人分头逃跑。2011年3月27日早晨8时许,赵某某在贺六学租住房内被宜川县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贺六学因在窜逃中跌落地畔致腰椎压缩性骨折、右脚踝骨骨折,于案发当日被宜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在逃于2012年6月19日经宜川县检察院批准逮捕,2013年7月15日被甘肃省环县公安局抓获,同年7月18日被宜川县公安局带回执行逮捕。据此认为被告人贺六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其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贺六学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27日凌晨,被告人贺六学骑摩托车载着赵某某(已判刑)窜至赵某某白天踩好点的宜川县郭俭村半山腰的移动通讯基站,贺六学负责照人,赵某某用撬杠撬开联通基站防盗门,二人进入基站用携带的工具剪断正在使用中的电缆铜钱,电瓶连接线,装入事先准备好的编织袋中;随后二人又窜至旁边的联通通讯基站,赵某某又用撬杠撬开移动基站防盗门,二人进入基站后,用携带的工具剪断正在使用中的电瓶连接线和电缆铜线,致使两处基站停止工作。造成郭俭村、柳树村周边移动、联通通讯信号中断近15小时,8000余用户不能正常使用通讯设施。被告人贺六学因在窜逃中跌落地畔受伤,于案发当日被宜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在逃。2013年7月15日被甘肃省环县公安局抓获,7月15日至7月18日羁押于环县看守所。另查明,2006年4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08年5月13日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2009年11月17日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1年3月3日。上述事实,经过当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11年3月27日,宜川县移动公司职工杜某、宜川县联通公司职工杨某某分别报案称,3月27日凌晨3时10分和4时20分,位于宜川县郭俭山的南苑宾馆移动基站和联通基站分别停止工作,要求查处。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7月15日,环县公安局干警在该县环洲商贸城劲威网吧将贺六学抓获。临时羁押证明证实,贺六学于2013年7月15日至7月18日,羁押于环县看守所。户籍证明证实,贺六学出生于1976年6月25日。证人杜某证言证实,他中国移动通讯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工作职工,2011年3月27日3时15分,接延安市移动公司监控室电话通知,宜川县南苑宾馆基站有红外告警及门磁告警,他立即和维护人员赶到基站,当他们到达基站时,偷盗已结束,有人正背着电缆线准备离开现场,听到他们呐喊,偷盗电缆的人便把电缆线扔到地上,从基站西边跑了,当时天黑,偷盗电缆的人从一地畔跳下去,没跑几步就爬下了,他们就跑过去把这个偷电缆线的人抓住,并且报了警。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3月27日凌晨4时多,移动公司工作人员向他联通公司打电话,说移动公司位于郭俭村的基站报警了,估计有人盗窃,准备去看,问他们郭俭半山的基站是否报警,他说他们报警系统还未装。随后他联通公司也去了郭俭半山腰基站,发现该处基站就是被盗了。宜川县移动公司和宜川县联通公司证明证实,2011年3月26日晚,移动公司位于宜川县郭俭村基站机房通讯设施被盗,造成该基站27日凌晨3点10分至27日18点通讯信号中断,郭俭村及周边6000多用户无法正常使用通讯设施。联通公司位于宜川县郭俭村基站机房内通讯设施被盗,造成该基站27日凌晨4点20分至27日14点通讯信号中断,郭俭村及周边2000余用户无法正常使用通讯设施。罪犯赵某某供述证实,他2011年3月25日来到宜川县时,身上只剩几十块钱,就向他姐夫贺六学要了100元,在五金门市上买了一个断线钳、一把扳手、一把老虎钳子、一根撬杠。之后他把东西放在家里床底下,3月26日下午,他到郭俭村的对面山上看了看情况,晚上11点多他把睡觉的贺六学哥叫醒,贺骑着摩托车带上他来到郭俭村山上的通讯塔下的通讯房旁,他哥负责照人,他负责撬门偷电缆线,他撬杠把门撬开,用短线钳子剪断粗铜线,装到蛇皮袋子里,他俩来到另一个机房前,他把门撬开,剪了三、四根粗铜线就拿着来到第一个机房前,和前面放在一起。刚要走,有人来了,他从一块地畔上跳下来跑到郭俭村的一个烂窑洞里躲到27日早上五点多才回到他哥家,后被抓住。被告人贺六学供述证实,2011年3月25日,他小舅子赵某某从西安来宜川打工。3月26日白天,他俩到几个工地问有没有包工活,结果没有问下。赵某某说自己没有钱花了,现在铜价很高,那个山上(赵某某指的是郭俭山)有通讯塔,里面的电缆线是铜的,能卖钱,让他俩去弄。当时他就同意了。晚上11点多他睡觉了,赵某某回来后让他去弄铜,他就起来了。赵某某从床下拿出一个编织袋(当时他不知道里面放那些工具,只知道是3月25日赵来的那晚带来的,他就骑着摩托把赵某某带到半山腰上。他二人步行到那个机站房前,赵某某从袋子里拿出一根撬杠,撬开防盗门,进去后他用扳手把地接线弄下来后又把电瓶上的连接线弄下来盘住。因为地接线太粗,他二人就用刀子把皮拨了盘住放进编织袋。赵某某说上面还有一个机站。他们两个就把线子放下,提着工具到了另一个机站。赵某某把房门撬开,进去后也是把里面的地接线和电瓶连线给弄下来,把线子盘住,他们两个一人提一些到前面那个机房里把线子装进编织袋。他提着袋子走到离机房有二、三十米时,见有一伙人提着棍子上来了,他和赵某某就跑。因为天黑又急,从一个地畔上跑下去了,他站起来又准备跑,腰疼的又栽倒在地上,来的人打电话报了警。扣押物品,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扣押贺六学电缆线和铜板发还给移动公司;扣押贺六学作案工具断线钳、把手、老虎钳子、工具刀、撬杠各一个。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假释证明书、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证实,贺六学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4月29日被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08年5月13日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2009年11月17日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1年3月3日。共同作案人赵某某因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1年8月24日被宜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能够相互印证,且证据来源合法,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贺六学与他人采取截断通讯线路手段,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故意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贺六学与赵某某共同实施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犯罪,属共同犯罪,该贺在犯罪过程中积极参与,依法应认定为主犯。贺六学2006年4月29日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9年11月17日被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1年3月3日,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贺六学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5日起至2018年1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孟晓宜代理审判员 :郑伟龙人民陪审员 :王新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 袁 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