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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陆商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叶小珍与高兴校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小珍,高兴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陆商初字第253号原告:叶小珍。被告:高兴校。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小珍与被告高兴校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叶小珍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严 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朱黎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