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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3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夏国清与祝新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国清,祝新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367号原告:夏国清。被告:祝新森。本院受理原告夏国清诉被告祝新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夏国清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国清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夏国清自愿承担。审判员 肖 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湘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