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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执字第0014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黄某与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民执字第00143-1号申请执行人黄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蒋某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西民一终字第011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蒋某某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某于2012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西民一终字第01165号向被执行人蒋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嗣后,经本院多次督促,双方就雁塔区某路78号城市风景夏日景色X号楼X单元X室的房屋问题及蒋某某应支付给黄某的房屋折价款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1、蒋某某于2013年11月24日前支付黄某贰拾万元房款(200000.00)到法院账户。剩余房款约壹拾肆万(140000.00)壹年到贰年内还清。2、黄某从2012年4月开始支付小孩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以票据为准)。3、城市风景夏日景色X号楼X单元X室在2013年11月前产生的费用由黄某支付。4、从2012年4月至2012年12月小孩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约陆万元(60000.00)从剩余壹拾肆万元(140000.00)中扣取,剩余余额捌万元(80000.00)壹年到贰年内还清。最终结算以票据为准。剩余余额捌万元蒋某某如2014年11月前不付清,将支付给黄某双倍利息。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意思表示真实,本院应依法予以认可。经黄某本人确认黄某所申请的蒋某某支付335145.23元房屋折价款及本院(2013)雁民初字第01852号判决书判决的按揭款。均包含在该协议第一项中。现因和解协议履行期限未届满,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雁民执字第00143号案执行程序终结。一方当事人如未按和解协议如期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燕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彩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