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民初字第382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张×1与张×2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1,张×2,张×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朝民初字第38299号原告张×1,女,1974年11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洪陆,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2,男,1973年3月24日出生。被告张×3,女,1944年8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2,男,1973年3月24日出生。原告张×1(以下简称张×1)与被告张×3(以下简称张×3)、被告张×2(以下简称张×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本院审判员乔红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张×1委托代理人李洪陆、张×2、张×3委托代理人张×2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1诉称:张××4与被告张×3系夫妻关系,二人生有两个子女,即我和张×2。我父母于1991年在北京市朝阳区×号院内将原有的老房翻建为四间北房、一间门道和一间车库。1995年,我因结婚无房,我和父母、张×2共同将×号院内南侧的四间房屋翻建为七间南房,并新建三间西厢房、一间东厢房和一间小门道房。上述十七间房屋由全家共同居住。我于1998年搬出该院落,上述南房和西厢房由张×2出租。2012年9月14日,我父亲去世。2012年12月29日,我和张×3、张×2签订了一份《房产继承协议》,约定父亲遗留的上述院落房产中的北房东数第一、二间,南房东数第一、二、三、四间,东厢房一间归我所有。该院落内的其他房屋三间归张×3、七间归张×2。协议签订后,我所继承房屋的租金一直由张×2收取,经我多次催要,张×2至今未给我。现我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号院内北房东数第一、二间,南房东数第一、二、三、四间,东厢房一间归我所有。张×3、张×2辩称:我们不同意张×1主张的房屋分割方法。如果按照张×1的房屋分割方法,张×2将无法照顾母亲张×3,这也会给我们居住、使用房屋造成极大的不便。经审理查明:张××4与被告张×3系夫妻关系,二人生有两个子女,即张×1和张×2。张××4于2012年9月14日因死亡注销户籍。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号院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为张××4。该院落在张××4去世时有北房四间、南房七间、西厢房三间、东厢房一间、小门道房一间、车库及大门道房一间,上述房屋均在宅基地使用范围内。其中北房四间系由张××4、张×3夫妇二人共同出资建造,其他房屋由张××4、张×3、张×2和张×1共同出资建造。2012年9月14日,张××4去世后。张×3、张×2、张×1签订了一份《房产继承协议》,该协议约定上述院落内北房东数第三、四间、小门道房一间归张×3所有,北房东数第一、二间、南房东数第一、二、三、四间、东厢房一间归张×1所有,南房东数第五、六、七间、西厢房三间、大门道房及车库一间归张×2所有。案件审理过程中,本案承办人询问了张××4父母张×、(1984年去世)、刘××(1997年去世)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号院落内房屋是否有可供继承人的遗产,张×、刘××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均表示该院落内没有他们能继承的房产。以上事实,有户籍登记簿、金盏派出所的证明信、《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金盏东大队村村民委员会的情况说明、《房产继承协议》、谈话笔录以及张×1、张×2、张×3的庭审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法定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分割遗产。本案中,被继承人张××4去世后,其继承人张×3、张×2、张×1通过签订《房产继承协议》的方式对张××4遗留的房产和家庭其他房产进行分割。上述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故张×3、张×2、张×1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对房产进行分割。张×1依据上述协议要求确认相关的房产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因本案系遗产继承纠纷案件,本院亦将其他继承人应获得的房产按照上述协议的约定进行分割。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五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号院内北房东数第一、二间、南房东数第一、二、三、四间、东厢房一间归原告张×1所有;二、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号院内北房东数第三、四间、小门道房一间归被告张×3所有;三、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号院内南房东数第五、六、七间、西厢房三间、大门道房及车库一间归被告张×2所有。案件受理费九百元,由被告张×3、被告张×2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张×1)。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乔红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