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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民初字第38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苏学谦、冯鹏诉郭中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学谦,冯鹏,郭中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3835号原告:苏学谦,男,生于1964年10月6日,汉族,广西桂林人,住广西桂林。原告:冯鹏,男,生于1973年12月24日,汉族,绵阳市涪城区人,住绵阳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刘功书,绵阳市双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中印,男,生于1974年6月25日,藏族,四川省金川县人,住绵阳市涪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学谦、冯鹏诉被告郭中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学谦、冯鹏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学谦、冯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学谦、冯鹏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诉讼费512元,由原告苏学谦、冯鹏承担。审 判 长  周 宏人民陪审员  王晓红人民陪审员  唐晓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志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