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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桃民一初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2013桃民一初字第1006号付志光文建村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志光,文建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桃民一初字第1006号原告付志光,男,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石牛江镇九家塅村。被告文建村,女,197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石牛江镇九家塅村。委托代理人彭楚良,桃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原告付志光与被告文建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大武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她与被告于1999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0年6月7日登记结婚,于2001年2月11日生育女孩付芊,于2006年1月2日生育男孩付子涵。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加上被告不务正业,对家庭及亲人不负责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他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确定婚生小孩抚养权。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提交答辩意见称:双方夫妻感觉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付志光与被告文建村于1999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6月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1年2月11日生育女孩付芊,现就读于桃江县石牛江镇中学二年级;2006年1月20日生育男孩付子涵,现就读于桃江县石牛江镇中心小学二年级。在诉讼中,原告就夫妻感情破裂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双方也未提供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的相关证据。本院认为,原、被告在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情况下,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夫妻虽有矛盾,但如果双方能互敬互让、相互包容,还是能够和好夫妻关系,原告以双方系草率结婚、性格不合,被告不务正业,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原告并未向本院提供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的证据,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付志光与文建村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付志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大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翁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