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鲁刑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鲁文超盗窃一案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鲁文超;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全文
鲁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鲁刑初字第32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鲁文超,男,1972年1月21日出生。因犯盗窃罪,1993年12月18日被鲁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犯盗窃罪、脱逃罪,1996年4月20日被鲁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9年9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2013年4月3日被抓获,后被鲁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同年4月18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犯罪,2013年7月20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鲁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辩护人刘朝阳,河南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鲁检刑诉(2013)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文超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光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文超及辩护人刘朝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鲁文超在鲁山县赵村乡上汤村福泉酒店工地员工宿舍,将同宿舍王世生的“联想”笔记本电脑硬盘盗走。经物价评估,被盗物品价值480元。2、2012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鲁文超在鲁山县上汤村福泉工地员工宿舍,将同宿舍王世生的无线路由器盗走。经物价评估,被盗物品价值100元。3、2013年1月10日下午,被告人鲁文超去到鲁山县赵村乡上汤村陈广宇的租住屋内,将MOXA转换器、“摩托罗拉”对讲机、无线控制系统网关等物品盗走。经物价部门评估,上述被盗物品价值93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鲁文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世生、陈广宇陈述,证人郑某某、刘某某、随某某等人证言,价格鉴定意见,文检检验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案发证明等书证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文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犯罪目的不明确,不是以盗窃为职业、犯罪数额较小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鲁文超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结合本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鲁文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3日起至2014年3月27日止)罚金待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程国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鹏飞-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