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巨民初字第19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魏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魏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1970号原告李某某,男,1993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魏某,女,198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魏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魏某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要求撤回对被告魏某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魏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吕常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 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