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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民一初字第11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民一初字第1134号原告刘某某,女,197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清河县人,农民。被告孙某某,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威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郝增章、彭英亮,河北威县利群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3年11月2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银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史养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