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故民一初字第13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故民一初字第1365号原告:潘某,女,198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男,1983年1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审判员 张明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 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