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松执民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丁鹤龄与余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丁鹤龄,余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丽松执民字第475号申请执行人丁鹤龄。被执行人余彬。本院在执行丁鹤龄与余彬(2013)丽松执民字第475号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丽松执民字第475号案本次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伟平审 判 员 周景根审 判 员 吴子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洪美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