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泸泸民初字第27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杨浩与四川省泸县第四中学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浩,四川省泸县第四中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泸泸民初字第2756号原告杨浩,男,1995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泸县。委托代理人杨有贵,系原告之父,1963年4月8日生,汉族,住泸县。委托代理人游丕兴,泸县太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省泸县第四中学,住所地:泸县兆雅镇燕岩村。组织机构代码45101534-0。法定代表人晏文斗,该学校校长。委托代理人雷焱,男,1981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泸县。系该学校德育处副主任。委托代理人雷拥军,四川时代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浩与被告四川省泸县第四中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4元,减半收取45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邱宗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