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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亳民二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安徽省蒙城县红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张红、方礼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蒙城县红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张红,方礼,葛汉军,吴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二初字第00028号原告:安徽省蒙城县红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范集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7424525-8。法定代表人:邓春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燕铭,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红,女,汉族,1969年3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依兰县,被告:方礼,男,汉族,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梅启林,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汉军,男,196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王建国,北京市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吴军,男,汉族,1969年2月10日出生,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梅启林,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徽省蒙城县红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红、方礼葛汉军、第三人吴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10日在本院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省蒙城县红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安徽省蒙城县红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蒙城县红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155元,减半收取145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庄灵春审判员  郑彩玲审判员  佘朝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建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