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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临执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宋增录与邯郸市天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增录,邯郸市天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临执字第90-3号申请执行人宋增录。被执行人邯郸市天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2010)临民一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邯郸市天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邯郸高开区支行的账户13×××65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少辉审判员  郭书敏审判员  史素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邢亚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