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保字第0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詹慈泉与安徽西土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詹慈泉,安徽西土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恒兰,甄茂彩,甄松林,甄松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保字第00032-1号申请人:詹慈泉,男,1968年11月5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安徽西土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代恒兰,女,1964年9月19日生,汉族。被申请人:甄茂彩,男,1963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甄松林,男,1985年3月20日生,汉族。被申请人:甄松柏,男,1983年3月12日生,汉族。申请人詹慈泉因被申请人安徽西土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一直未付,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以上五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人詹博文所有的、位于合肥市长江路98号合肥华侨广场办1210、1211、1212的房屋予以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詹慈泉的上述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西土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恒兰、甄茂彩、甄松林、甄松柏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詹博文位于合肥市长江路98号合肥华侨广场办1210、1211、1212的房屋(合庐字第8130004886、8130004887、8130005399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