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锦江民初字第34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侯荣跃与雷友全、钟晓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荣跃,雷友全,钟晓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3458号原告侯荣跃。委托代理人肖岚,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友全。被告钟晓群。本院在审理原告侯荣跃与被告雷友全、钟晓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荣跃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荣跃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荣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收取25元,由原告侯荣跃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龚晓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赖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