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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龙法民三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与黄慧、深圳市利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黄慧,深圳市利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民三初字第67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负责人朱朝晖,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振杰,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楚强,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慧。被告深圳市利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先亮。本院在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诉被告黄慧、深圳市利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黄慧主动提出和解,经原告审核后同意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黄慧主动提出和解,经原告审核后同意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8741元,本院收取人民币19370.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承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多预交的受理费人民币19370.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何美婷人民陪审员  闵素本人民陪审员  黄泳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彭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