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卫民初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陈某甲、陈某乙与张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张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卫民初字第1013号原告陈某甲。原告陈某乙。二原告法定代理人陈某丙。被告张某。原告陈某甲、陈某乙与被告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因二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二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文万洲陪审员 靳保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朝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