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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卫民初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陈某甲、陈某乙与张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张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卫民初字第1013号原告陈某甲。原告陈某乙。二原告法定代理人陈某丙。被告张某。原告陈某甲、陈某乙与被告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因二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二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文万洲陪审员 靳保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朝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