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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3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武汉市银丰富苑大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诉武汉紫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排除妨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银丰富苑大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武汉紫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388号原告武汉市银丰富苑大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利济路8号银丰富苑5楼。负责人钟松奇,该业主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孙涛,湖北炽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武汉紫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利济路8号银丰富苑3层46号。法定代表人陈乐铸。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银丰富苑大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武汉紫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银丰富苑大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银丰富苑大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武汉市银丰富苑大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