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江汉执字第011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张倩与武汉新联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倩;武汉新联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江汉执字第01149号申请执行人张倩,女,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汉新联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捷,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倩与被执行人武汉新联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江劳人仲裁字(2013)第033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倩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汉新联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发放佣金6753.68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张倩的执行申请。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新联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武汉新联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未予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新联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6803.6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露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李德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