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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裁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韦勤锡与被执行人吴国政、袁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勤锡,吴国政,袁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裁字第338号申请执行人韦勤锡。被执行人吴国政。被执行人袁娜。申请执行人韦勤锡与被执行人吴国政、袁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9日作出的(2013)金民初字第7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为:给付欠款10万元,从2013年7月起每月还款10000元,直至还清欠款为止,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共计10115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3)金执字第338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一致协议,申请执行人韦勤锡同意被执行人吴国政、袁娜延期至2016年3月给付欠款。据此,申请执行人韦勤锡以书面向本院提出请求,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韦勤锡撤回本案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少现代理审判员  韦宏伟代理审判员  覃于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芳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