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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栖催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京退勇物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退勇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栖催字第5号申请人南京退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街道笆斗西里71号。法定代表人徐小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红军,自由职业者。申请人南京退勇物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5日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9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南京退勇物流有限公司遗失的银行转账支票一份(票据名称为银行转账支票,票据号1020323100049781,出票日期为2013年9月3日,金额为24920元整,出票人为南京退勇物流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工商银行南京市燕子矶支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退勇物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南京退勇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吴文霜审判员  王 岚审判员  李勇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玉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