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苏民一初字第004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黄孝明与被告郑基荣、郑光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孝明,郑基荣,郑光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苏民一初字第00444号原告黄孝明。委托代理人孙彩霞。被告郑基荣。被告郑光明。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改改。原告黄孝明与被告郑基荣、郑光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戎学忠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赵巍(主审)、人民陪审员管霞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孝明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彩霞、被告郑基荣、被告郑光明、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改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孝明诉称,2009年10月16日17时50分,被告郑基荣驾驶辽AV55**号小型客车将我撞伤。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郑基荣负事故全部责任。我受伤后被送至沈阳市苏家屯区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在我治疗中于2012年1月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给付先期治疗费用,现我已经出院,经法院委托辽宁仁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我右髌骨粉碎性骨折,膝关节功能活动受限评为十级伤残,支出鉴定费920元,故要求被告按法律规定赔偿我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50000元、鉴定费920元、检查费792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郑基荣辩称,不同意赔偿,之前已经判完了,我不明白四年之后还要再起诉,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本诉已过诉讼时效,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为一年,2012年2月已对此案做出了判决,现距第一次判决已过3年之久,该案已过诉讼时效。本诉第二次起诉与第一次交通事故没有相关性,原告第二次住院看病没有通知二被告,二被告对此病情的发展程度一无所知,更无法推断与第一次事故有直接关系,二被告对原审判决,特别是对票据未经质证,现准备在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因此本诉不应以原审判决作为基础,在本诉中管辖权异议申请、延期举证申请、鉴定复议均被法庭当庭驳回,我们觉得有失审判公正。被告郑光明辩称,我是当时肇事车辆的车主,不同意赔偿,原告住院多长时间我不清楚。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6日17时50分,被告郑基荣驾驶辽AV55**号小型客车与原告相撞,致原告受伤,原告受伤后被送至沈阳市苏家屯区中心医院住院治疗922天,经医院诊断为右髌骨粉碎骨折,右肘、胸壁挫伤,于2012年4月25日出院,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郑基荣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经辽宁仁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右髌骨粉碎性骨折,膝关节功能活动受限评为十级伤残,支出鉴定费920元。原告于2010年3月31日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六三医院支出放射费792元。另查明,被告郑光明系肇事车辆车主,郑基荣与郑光明系父子关系。该肇事车辆在发生事故时没有参加任何保险。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笔录、交通事故事故责任认定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收据、四六三医院放射费收据、门诊病志、住院病志等在卷佐证,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造成伤残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等。被告郑基荣违规驾驶车辆造成原告受伤,根据公安机关认定,被告郑基荣负事故全部责任,对此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辽AV55**号小型客车在发生事故时没有参加任何保险,被告郑基荣应赔偿原告全部的合理经济损失,被告郑光明系车主,应承担连带责任。关于原告主张放射费792元,其主张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则残疾赔偿金为44124元。关于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此事故造成原告精神伤害,应当予以抚慰,精神损害抚慰金判付50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鉴定费92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侵权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基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黄孝明残疾赔偿金44124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920元,放射费792元,合计人民币50836元。二、被告郑光明对上述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0元,由被告郑基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戎学忠审 判 员 赵 巍人民陪审员 管 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卢晓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