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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民初104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8-06-04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陈益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陈益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2民初10424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滨江商务区A01-29地块浦发银行大厦1-4层(部分)、11-21层。主要负责人:何卫海,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超超、李温治,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益伟,男,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陈益伟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陈益伟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321558.66元及支付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每月利息计入下月本金计息,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7月11日为44523.97元)、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每月计收,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7月11日为60104.30元)、其他费用(包括超限费、分期还款手续费等,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7月11日为6209.5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涉案相关事实如下表示。涉案事实卡种白金卡简约版卡号申领时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信用额度60000元合同相关约定1、透支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2、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3、逾期的还款顺序,逾期1-90天(含),按照先各项费用或应收利息、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偿还,逾期91天(含)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各项费用或应收利息的顺序进行偿还。4、费用详见综合费率表。透支事实账户自2013年11月28日起开始透支,2016年10月27日至2017年2月13日期间陆续取现、消费并申请分期,此时形成透支本金321573.26元、利息18405.31元、滞纳金5747.90元、费用6209.58元。还款事实被告自最后一次消费后还款2次,于2017年4月14日最后一次还款1元,还款共计14.60元,均用于冲抵本金。合计债权额核定本息额及费用结欠本金321558.66元透支滞纳金16077.93元透支利息截至2017年11月7日的利息为66221.45元,之后的利息以透支本金321558.66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费用6209.58元备注1.因滞纳金在信用卡透支逾期还款中具有违约金的作用,原告对同一违约金额遂月多次计收滞纳金的方式于法无据,本案最低还款额应为透支本金321558.66元,故对滞纳金酌情调整为按记账本金的5%给予一次性计收,即321558.66元×5%≈滞纳金16077.93元。2.被告申请分期,产生本金不占用信用额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益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321558.66元及利息(截至2017年11月7日共计利息66221.45元,之后的利息以透支本金321558.6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收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滞纳金16077.93元、费用6209.58元;二、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86元,由被告陈益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长陈莹人民陪审员吴如欧人民陪审员蔡红二○一七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XX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