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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原告汪泽慧与被告汤济鹏、廖善福、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泽慧,汤济鹏,廖善福,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422号原告汪泽慧。委托代理人曾雄志,广西五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智川,广西五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汤济鹏。委托代理人唐建军,广西立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善福。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峻华,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泽慧诉被告汤济鹏、廖善福、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泽慧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泽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9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 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阳志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