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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宁商初字第15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宁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桑洲信用社与卢守彬、王雪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桑洲信用社,卢守彬,王雪亚,王林,麻兴土,谢凌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宁商初字第1566号原告:宁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桑洲信用社。代表人:夏国平。委托代理人:胡小杰。被告:卢守彬。被告:王雪亚。被告:王林。被告:麻兴土。被告:谢凌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桑洲信用社与被告卢守彬、王雪亚、王林、麻兴土、谢凌云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五被告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桑洲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桑洲信用社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 斌代理审判员  葛静霞人民陪审员  单小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郑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