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2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圳湾支行与刘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圳湾支行,刘建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23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圳湾支行,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一、九楼。代表人黄惠山,行长。委托代理人黄亮,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闵齐双,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建军,住址湖南省。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圳湾支行诉被告刘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圳湾支行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蔡 奕 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雪(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